致清远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告知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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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清远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告知书(原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详细信息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民办教育的一分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服务育人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为全市中小学生提供优质、有益、科学的培训服务,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积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清远市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有关要求和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开展培训活动。从2023年12月1日起,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培训业务。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未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以非学科类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建等部门加大对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查处力度,对机构及个人以“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以及各类冬夏令营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将依据《办法》进行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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