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不得开展的校外培训,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详细信息
一、禁止办学形式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以非学科类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建等部门加大对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查处力度,对机构及个人以“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以及各类冬夏令营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将依据《办法》进行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违法培训
1、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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