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社保交多少,湖州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湖州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湖州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详细信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宗旨)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

湖州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详细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宗旨)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3〕26号)相关内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实施主体)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以下管理原则:

(一)自愿缴存、灵活取用;

(二)补贴激励、存贷挂钩;

(三)资金统筹、分类核算。

第五条 (委托办理)鼓励全市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制度试点工作,按照“谁扩面、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激励机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择试点合作银行。

第六条 (服务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业务以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公积金中心各县分中心、区管理部及12329热线提供业务咨询。

第七条 (管理监督) 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决策及监督,公积金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管理与运作。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公积金监管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指导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湖州市分行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八条 (缴存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满16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第九条 (缴存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户登记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取自主灵活方式,无缴存频率等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自身收入情况,自主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并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进行缴存,单笔最低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单笔缴存额和每月累计缴存额均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个税扣除)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最高扣除数不得超过湖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缴存利率)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三条 (提取条件)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第十四条 (提取范围) 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四)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

(五)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六)灵活提取。

  第四章 贷款管理

本文转载网络分享,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网址:http://hsx.jfweb.cn/20415.html

免责声明:本文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也不承认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站中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glmpjh@163.com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0)
上一篇 2023年11月8日 上午9:30
下一篇 2023年11月8日 上午9:4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